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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李洋等侵犯著作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玉,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0********,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单元**号。被告人王玉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洋,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9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幢**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洋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民明,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8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号。被告人郑民明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2********,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路**号)。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9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9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区**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25日,广州**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梦幻西游软件online》网络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23122号,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公司一直运营该款游戏。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王玉、郑民明、李洋为谋取非法利益,商量开设“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私服”,在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私自从互联网下载等方式取得“梦幻西游”游戏的地图、人物、音乐等素材,进行编辑、修改、测试等,制作“私服”游戏,后取名为“82西游”,并约定“私服”游戏上线运行后,被告人李洋、郑民明分别占所获利润的35%,被告人王玉占所得利润的30%。被告人伍某某通过网络接受委托,对涉案游戏的源代码进行编译并生成了游戏服务端和客户端程序,按次收取费用。

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洋租赁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设置“82西游”游戏服务器端,“82西游”开始上线运营,并租用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路二楼**机房**机柜IP地址为222.187.221.247服务器作为高防服务器,由高防服务器对所有参与玩家的数据、流量进行筛选、过滤后,将数据、流量传输至游戏服务器,高防服务器提供DDOS(防止流量攻击)、CC(防止服务器瘫痪)、攻击保护、隐藏真实IP、防外挂等作用。在“82西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李洋、郑民明负责服务器搭建以及“82西游”游戏的维护、升级、解决玩家技术问题等,被告人王玉负责“82西游”的推广、收取玩家充值以及代理费、代理提成等。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上线运行的“82西游”游戏系“梦幻西游”的“私服”,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仍接受被告人李洋等人的委托,解决游戏运行过程中程序故障、升级、完善等问题,按次收取费用。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82西游”系**公司官方游戏“梦幻西游”的“私服”,分别向被告人王玉交纳5万元、0.3万元代理费,取得代理权后,向玩家推广“82西游”,收取玩家充值。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分得充值费的50%,被告人黄某某分得充值费的30%。

经查,在运营“82西游”过程中,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3.2112万元,被告人王玉非法获利人民币38.774万元,被告人李洋非法获利人民币30.3783万元,被告人郑民明非法获利人民币33.1012万元,被告人伍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2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4.289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144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908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726万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82西游》游戏软件在人物设计、战斗画面、道具、武器、玩法、地图、NPC人物设计、UI设计、场景、宠物等方面,与《梦幻西游》存在大量相同的内容。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82西游”与“梦幻西游”构成实质性相似,且“82西游”对“梦幻西游”对应的部分存在复制的行为。

另查明,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李某某、黄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至7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运营“私服”游戏,其中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伍某某、李某某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黄某某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黄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兵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玉、李洋、郑民明、黄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与居住地,联系电话:王玉1505590****、李洋1730811****、郑民明1539732****、伍某某1366608****、李某某1864020****、黄某某1807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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