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醴陵市人,住醴陵市**镇**村**村组**号。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窜至醴陵市**镇**路**号何某某开的**劳保店内盗走一条和气生财香烟和六包黄芙蓉王香烟;窜至醴陵市**镇卫生院停车场将刘某乙的湘******小车车窗玻璃砸烂盗窃了车内一包精品白沙香烟;窜至醴陵市泗汾镇卫生院住院部四楼值班室,强行将值班室储物柜的锁破坏并将储物柜内刘某甲的1500元现金盗走。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财物鉴定价格为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被窃现金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作案视频资料光盘、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柏桃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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