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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玉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7********,拉祜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玉仙担任上家微信名“又来了”的代理销售字花,其先使用智能手机建立两个微信群(微信名“百S南S”和“云D”),后拉拢娜某乙等多名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入群后通过微信将赌资私发至王玉仙微信账户(微信名“雨瑰”,微信号wxid-absx3o8xr6p22),王玉仙从赌资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利润。2019年间,王玉仙发展下家娜某甲(另案处理)为其担任代理进行销售字花,其从娜某甲销售的赌资中提取百分之一的利润。经鉴定,王玉仙以及其下家代理销售字花涉及赌资共计534818.76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2911.1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0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娜某甲、娜某乙李某某、赵某甲、艾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玉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王玉仙代理销售“字花”案鉴定意见补正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玉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玉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勤芳

2020917

附:

1.​ 被告人王玉仙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共932页,光盘12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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