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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玉凤,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乡**路**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玉凤为筹集资金,遂通过向他人口头宣传的方式,在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乡**路**弄**号的住处组织了7场以其自己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47855元。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玉凤因资金链断裂倒会,造成吴某某、陈某某、雷某某6名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388495元。

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玉凤在青海省**市**号**区**号楼**室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王凤英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会单、会款计算表、宁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及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雷某某7人证言;

3.被告人王玉凤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凤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玉凤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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