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王玉增,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住中牟县**乡**村**号。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增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13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王玉增携带毒品从澜沧景迈机场准备乘******航班前往成都。当日11时25分许,机场安检人员在对其的行李进行安检时,发现其行李箱内可能藏匿有毒品可疑物,后经普洱市公安局景迈机场分局民警对其行李箱进行当面检查,当场从其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965克;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光盘6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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