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王玉宝,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户籍地黑龙江省友谊县**镇**村**组)。2018年8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看守所,2018年9月1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宝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3月1日、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被告人王玉宝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黑龙江宾县**扩建工程审批手续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厅附近诈骗王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被王玉宝挥霍。
2.2017年3月,被告人王玉宝谎称本人已中标农垦***蔬菜配送中心工程项目,并称对前期工程提高评估价格需要好处费,以承诺让被害人王某甲承揽二期工程为由,在哈尔滨市**街**院附近一**厂附近诈骗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5万元。赃款被王玉宝挥霍。
3.2017年5月1日,被告人王玉宝虚构本人儿子在天津因捣药被抓需要运作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向其转款人民币5万元。赃款被王玉宝挥霍。
4.2017年7月,被告人王玉宝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承揽农垦***蔬菜配送中心二期工程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门前诈骗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被王玉宝挥霍。
被告人王某甲于公安机关立案前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综上,被告人王玉宝共实施诈骗四起,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玉宝于2018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华有机食品公司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苗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玉宝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王某甲与王玉宝电话录音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玉宝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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