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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峰、周某某诈骗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67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住湖北省枝江市******组。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224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栋**单元**室周某某的家中,用手机登录微信昵称为“苏**”的微信号(www***),添加杨某某为好友,以女性身份与杨某某在微信中聊天,要求杨某某帮其还信用卡欠款8000元,暗示转款后与杨某某进一步交往并出去开房。杨某某经过试探后相信了“苏**”年轻女性的身份,并于8月11日0时23分、0时25分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苏**”微信转账3000元、2000元。8月11日11时许,王某某继续用“苏**”微信与杨某某聊天,称还清信用卡欠款就与杨某某见面,杨某某于11时40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苏**”微信转账3000元。王某某将上述3笔转账接收后,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转至其微信(微信号为wo****)并提现至其持有的建行卡。杨某某转账后与“苏**”联系不上,意识到自己被骗。2019年8月26日,周某某告知杨某某系王某某诈骗了杨某某的8000元钱,杨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12日,王某某亲属向杨某某退赔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6.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栋**单元**室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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