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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抢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726号

被告人王玉,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县**镇**村**组。2004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3月因收购赃物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玉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王玉伙同王某甲(已判刑)驾驶摩托车至本区**镇**路**号**附近,由被告人王玉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王某甲则乘人不备,抢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5元的手提包1只,内有价值人民币228元的银灰色中兴181型小灵通1部及现金人民币90元等物。

200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王玉伙同王某甲驾驶摩托车至本区**镇**路**号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抢得被害人沈某某价值人民币25元的女士拎包1只,内有价值人民币90元的银色斯达康UT610小灵通1部以及现金人民币700元等物。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某、沈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李某某提供的员工工资发放表照片,被告人王玉的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王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玉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玉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宏雷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玉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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