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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杰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10号

被告人王玉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玉杰虚构身份,通过网络结识女性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自己出车祸、公司经营困难、还高利贷、支付货款、托人帮忙解决纠纷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玉杰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71700元(被害人转账地本市西湖区**小区**号)。

    2.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玉杰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06400元。

    3.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玉杰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56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玉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玉杰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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