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玉芬,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74********,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20年4月3日被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志明,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20年4月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芬、盘志明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7月8日移送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分别于7月9日、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7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玉芬、盘志明在江城县康平镇勐康村白石岩三组附近拿到毒品后骑乘一辆无牌号摩托车返回绿春。当日23时许途经勐康村白石岩三组鱼塘旁的泥土路上时被在此堵卡的江城县公安局康平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抓获被告人王玉芬,民警当场从摩托车后尾箱、坐垫下储物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35.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732.04克、毒品鸦片2951.52克。被告人盘志明逃脱。民警经侦查,2020年4月9日15时20分许,江城边境检查站民警在江城边境检查站明子山执勤点查获被告人盘志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芬、盘志明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玉芬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盘志明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4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235.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732.04克、毒品鸦片2951.52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江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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