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玉虎,男,汉族,53岁,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6********,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1998年8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000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原判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因看守所不予收押未执行)。2015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000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玉虎在兰州市城关区詹家拐子清真寺附近,欲向吸毒人员康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玉虎身上查获其欲向康某某贩卖的海洛因0.9克,从吸毒人员康某某身上查获其向被告人王玉虎购买毒品的毒资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海洛因、毒资等;书证: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玉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继续犯罪,属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玉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玉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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