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王玉贵,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湖南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市**镇**村出租屋。于2020年4月2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玉贵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玉贵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同案人刘某某(已起诉)介绍给同案人陈某某(己判决)并在陈某某家中密谋进行毒品交易事宜后,于2017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玉贵与同案人陈某某乘车从**市闯至刘某某指定的接头地点**市**镇**酒店**号房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毒品94.31克。2017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玉贵和陈某某乘车返回**市途径**缉毒检查站时,执勤人员查获涉嫌吸毒人员陈某某,在送至强制戒毒所入所检查期间,在陈某某随身所穿内裤内的卫生巾里查获疑似毒品一袋,净重94.31克。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查获的毒品;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玉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玉贵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玉贵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贵无视国家法律,竟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玉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玉贵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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