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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雄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玉雄,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开江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026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6经本院批准,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雄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玉雄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名豪街3号附18号附近,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盗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50元。

    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玉雄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路**城**楼“**”健身房内,趁无人之际,将办公室内的一部黑色红米手机、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双红色阿迪达斯运动鞋盗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元。

    2020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玉雄抓获,并扣押了其盗窃的全部物品。被告人王玉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第一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收据、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玉雄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玉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玉雄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王玉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德星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玉雄现羁押于江津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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