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玉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王玉鹏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寒亭区央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横沟村处时,撞步行至此的刘某甲,致刘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玉鹏驾车逃逸。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甲系头部、躯干、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玉鹏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鹏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玉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鹏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玉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玉鹏事故发生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玉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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