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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玉龙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玉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巷**花园**平房。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玉龙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东侧小路附近,盗走被害人杜某某灰色斯巴鲁越野车(车牌号:蒙A*****)内副驾驶手扣内的现金3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破案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玉龙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燕淑敏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玉龙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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