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王现争,曾用名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明县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现争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现争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假借东明县某某旅行有限公司和蒙阴县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能够帮人办理出国签证,通过签订办理出国务工签证协议的方式,先后骗取于某某、彭某某、华某某等36人共计人民币107.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款收据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彭某某、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现争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现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西章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现争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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