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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珏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王珏,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85********,汉族,大学文化,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海运部副经理,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路**号)。被告人王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5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珏,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珏为偿还赌博债务,虚构开办龙虾养殖场、父亲病重、父亲死亡等事实,以需要创业资金、医药费、丧葬费等为由,骗取公司同事杜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98.7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到9月5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6月1日到9月18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2万元;

3.2019年6月1日到9月21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2万元;

4.2019年6月2日到7月10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万元;

5.2019年7月31日到9月6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

6.2019年8月21日到12月28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4.5万元;

7.2019年8月26到27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封某某人民币1万元;

8.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

9.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仲某某人民币1万元;

10.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珏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珏在连云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离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冯某某、李某某、季某某、封某某、郭某某、仲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珏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卷宗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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