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王琦赞(绰号“小明”“么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在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琦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琦赞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为谋取利益,通过“默往”即时通讯软件组织赌博人员在澄迈县内利用“天天爱海南麻将”网络软件进行赌博活动。其使用“默往”建立赌博闲聊群,随后邀请赌博人员进入群聊,后在“天天爱海南麻将”创建名称为“小明俱乐城”的亲友圈,并将“默往”闲聊群中的赌博人员邀请入该亲友圈内进行赌博。赌博人员在手机上下载“天天爱海南麻将”软件后,就可以在“小明俱乐城”亲友圈内创建虚拟房间进行赌博,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开一间虚拟房间能玩八局或十六局不等,牌局结束后系统自动结算输赢积分,每1积分等于人民币1元。赌博结束后,玩家将结算图片转发到“默往”群里,由群主(王琦赞)进行统一结算,王琦赞收取输家的红包,并从中抽取4元“房费”后,再将红包发给赢家。
经鉴定,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王琦赞通过其用户(ID:608474,闲聊ID:xiaom88888888)账户在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收红包记录48498条,共计金额人民币2138538.31元。在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转账收钱记录1002条,共计金额人民币277454.13元。在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发红包记录40778条,共计金额人民币-2307037.83元。在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转账扣钱记录1223条,共计金额人民币-236199.25元。其用户(ID:18219264,闲聊ID:xlid_wbfbdul8t6)账户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收红包记录18152条,共计金额人民币873766.34元。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转账收钱记录353条,共计金额人民币181918.05元。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23日存在发红包记录17301条,共计金额人民币-993891.5元。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2月21日存在转账扣钱记录148条,共计金额人民币-60827.89元。在此期间,其共收到红包金额为人民币3471676.52元,发送红包金额为人民币3597956.47元。其本人供述至案发共获利累计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赃款物现金、手机等;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截图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琦赞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琦赞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杨
书 记 员:吴 芝
2020年 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琦赞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涉案财物见《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财物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