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21号
被告人王琴(化名李梅),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琴通过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消息或微信等方式,化名为李梅,谎称已经离异想找男子交往、结婚,出示虚假离婚证,并以交往需要手机、车费等为由,骗取被害男子微信转账、购买手机等财物,后拉黑被害人并离开。目前可查明犯罪数额达70236.4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7年初至2017年9月底,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福建省**的被害人余某某现金1000元、微信转账9500元、金首饰2000元。
2.2018年3月份至2019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被害人蒋某某微信转账15800元、一部需还款3853.3元的VIVOX23手机、一部需还款4320元的手机OPPOR17。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部VIVOX23手机。
3.2018年3月、4月份,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被害人尹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晋江市**镇的微信昵称为“杨**”的被害人微信转账9300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王琴微信昵称为“王**”的被害人微信转账1200元。
6.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浙江省余姚市的被害人卢某某现金2000元、微信转账500元。
7.2019年1月下旬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晋江市**镇的被害人蔡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一部需要还款4167.6元的OPPOR17手机。
8.2019年2月底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的被害人邹某某现金20元、一部需还款4205元的OPPOR17手机。
9.2019年2月底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的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转账132.14元、一部需还款3856.56元的OPPOR17手机。
10.2019年3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晋江市**镇的被害人米某某微信转账720元、一部需要还款3861.84元的OPPOR15X手机。
11.2019年2、3月份,被告人王琴骗取位于贵州的微信昵称为“天**”的被害人微信转账500元、现金100元。
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工业园附近宿舍抓获被告人王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离婚证、黄金首饰、现金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明细、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米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琴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的手机的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琴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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