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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琼瑞、王琼川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琼瑞,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琼川,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琼瑞、王琼川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许,王琼瑞认为王某甲家的猪圈占了自己的地,便持锄头将猪圈砸坏,并与王某甲妻子发生争吵。之后王某甲得知情况回到家中,持砖块砸向王琼瑞,但没有砸中。当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琼瑞拿一把长钩刀,被告人王琼川拿了一把“铹”(音译),二人前往王某甲位于**镇**村家的门口,王某甲见两人拿工具,便拿一根木棍进行反抗。被告人王琼川持“铹”打王某甲,王琼瑞持钩刀砍王某甲头部等部位,将其砍倒在地。2019年9月5日8时许,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锐器砍击右颞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2019年9月4日下午13时许,王琼瑞、王琼川主动到临高县公安局和舍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长柄钩刀一把、铹一把;

2. 证人符某某、王某乙、万某某、王某丙、江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琼瑞、王琼川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两份;

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 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琼瑞、王琼川持钩刀、铹等工具殴打被害人王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琼瑞、王琼川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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