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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瑞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王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单元**室。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17时许,被告人王瑞窜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小区,钻窗进入该小区**号别墅,趁屋内无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玛瑙挂坠一个及金币、金铂邮票若干,窃走家政服务员林某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美元400余元、港币400余元及黄金戒指两枚。

同日,被告人王瑞又窜至本市青浦区**镇**路**弄小区,钻窗进入该小区**号别墅,趁屋内无人,窃得被害人廖某某现金人民币5600元、价值人民币4989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90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及数码相机、金饰等财物。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瑞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部分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廖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提供的被盗手表包装盒、购买凭证及保修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上述被害人家中财物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部分赃物从被告人处被扣押的情况。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盗财物的价值。

5、被告人王瑞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部分盗窃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民警向被告人父亲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琼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瑞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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