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瑞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王瑞,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王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王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王瑞,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瑞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朱村店村,盗窃5次合计人民币307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瑞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后店子王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瑞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王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瑞采取撬门别锁方式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陈某某经营的蛋糕店中,窃得面包、巧克力、果子等物品。

4.2020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瑞采取翻窗入院的方式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王某丁家中,因家中有人,未窃得财物。

5.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瑞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后店子王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70元。

被告人王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出所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王某戊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述;

4.被告人王瑞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

检察官助理:解晨曦

2020826

附:

    1.被告人王瑞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