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生辉、洪和顺等1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王生辉,绰号“猴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2119770916153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新村87号。1996年12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4月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和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21197412291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宋坂里88号。2007年4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金龙,绰号“黑甜粿”,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9051415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宫边里12号。2008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跃溪,男,1990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00102153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新村51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丁钊,绰号“超啊”“胖子”,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7051715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彭厝前埔里1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文健,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1121915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彭厝前埔里20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志福,绰号“鸡仔”,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0112315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北里20号。2014年8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征途,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2061015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新村113号。2001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卫,绰号“小卫”,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411183010,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镇南镇镇南村安山组02-2号。2017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明杰,绰号“黑八”,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901114573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后姚村后姚自然村29号。2014年4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阿炳,绰号“阿扁”,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811281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村海滨50号。2015年5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金鹏,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20622151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莲花41号。2016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清风,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3012415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顶曾里19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荣华,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211972091205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内垵里181号。1994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铁石,绰号“小东北”,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7304214437,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老头沟镇大马村四组。2007年6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安溪,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50211155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彭厝学校东里118号。2009年3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4月1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鹭,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211975051806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蔡浦海尾西里4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顺发,男,1985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5010215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坑中里15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3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志伟,绰号“伟啊”,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11202151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彭厝松东里94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志福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福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月11日、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被告人康金龙、彭丁钊等3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金龙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丁钊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卫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月11日、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彭文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文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于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生辉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和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东辉涉嫌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洪永宏涉嫌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被告人洪和顺、洪东辉、洪永宏的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王生辉、王跃溪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生辉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跃溪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丁钊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文健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志福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阿炳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鹭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顺发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荣华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洪清风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金鹏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王征途、沈铁石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征途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铁石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安溪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洪明杰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明杰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彭志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志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鉴于上述案件均系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生辉自2015年起,为争抢在建工程项目,陆续纠集被告人彭丁钊、彭文健、王征途、王金鹏、沈铁石、彭安溪等人,2017年为争抢翔安区新店镇卢卡小镇小区装修工程,又纠集被告人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王志福、邹卫、洪明杰、洪阿炳、洪清风等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生辉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征途为重要组成成员,以被告人邹卫、洪明杰、洪阿炳、王金鹏、洪清风、沈铁石、彭安溪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翔安区新店镇组织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在分别接到被告人康金龙、王跃溪的电话,获悉其方在翔安区新店镇卢卡小镇小区内分发装修广告及招揽客户时遭康小报一方人员阻挠及康小报一方组织人员准备与其方斗殴后,即电话纠集二、三十余人至新店镇东方新城小区楼下聚集,欲与康小报一方人员斗殴。其间,被告人王生辉纠集被告人洪明杰、洪阿炳、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金鹏等人,被告人洪和顺纠集林小龙、洪永宏(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王跃溪纠集王金鹏,洪东辉(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吴荣华,被告人吴荣华纠集吴志勇、陈添福、吴幽频,被告人洪明杰纠集被告人洪阿炳、洪清风等人,被告人洪阿炳纠集洪东旭,洪永宏纠集洪志文等人。聚集时,被告人王生辉见其已准备的水管焊刀、锄头柄等械具数量不足,又指使被告人彭丁钊、彭文健购得锄头柄20余把。后众人在东方新城小区楼下完成聚集,分乘数部小轿车至卢卡小镇小区旁一斜坡处,下车后,被告人王生辉指使现场人员分发和搬运械具,被告人彭丁钊、彭文健、洪明杰、王志福、王金鹏、洪清风等人均参与分发和搬运。随后,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引领众人持水管焊刀、锄头柄等工具往卢卡小镇小区方向行进,途中听闻警笛声,获悉公安机关即将到达现场,便陆续逃离现场,被告人康金龙随即在现场指挥持械人员藏匿上述械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垃圾清运协议、阳光合作协议、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洪志文、郭剑侨、林小龙、洪赐鹏、洪跃华、陈添福、吴幽频、吴志勇、洪东旭、张俊煌、余建鸿、罗万友的证言;

3.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洪明杰、洪阿炳、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金鹏、吴荣华、洪清风及同案犯洪东辉、洪永宏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手机视频;

6.处警单、反馈单详情、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综合证据。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征途、洪和顺与王生辉(已判决)、王建双、蔡永记等人至被害人王才陆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的锦翔食品有限公司厂房(位于王才陆住家店面)内。王生辉无故对王才陆施加言语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海威、王津南的证言;

2.被害人王才陆的陈述;

3.被告人王征途、洪和顺及同案犯王生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刑事判决书等综合证据。

(二)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生辉多次组织被告人王征途、彭文健、彭丁钊、沈铁石、王金鹏、彭安溪等人至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的世茂“御海墅”在建工地(以下简称“世茂工地”)内,以言语恐吓工地工人停止施工。具体事实如下:

1.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生辉纠集并伙同被告人王征途、彭文健、彭丁钊、沈铁石、王金鹏、彭安溪及王加标、王江淮等人至“世茂工地”内,以言语恐吓工地工人停止施工。

2.9月28日23时许,经被告人王生辉指使,被告人王征途伙同被告人彭文健、沈铁石、彭安溪、王金鹏及王加标、康建培等人至“世茂工地”内,以言语恐吓工地工人停止施工。其间,被告人王征途等人见被害人即工地工人苏元培现场拍摄录像,遂予以阻止,并以掐脖子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苏元培交出录像设备,直至被害人苏元培交出设备后才作罢。

3.10月21日0时许,经被告人王生辉指使,被告人彭文健伙同被告人彭丁钊、沈铁石至“世茂工地”内,以言语恐吓工地工人停止施工。

4.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金鹏与王生辉(已判决)、王建双至“世茂工地”内。被告人王生辉言语恐吓工地工人停止施工,并持砖头扔砸工人被害人王继勇致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至现场勘查,并提取作案工具砖头一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继勇外伤史明确,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诉案件检索结果单、禁止施工时段产生噪声建筑施工申请表、砂石买卖合同、水泥砖买卖合同、土方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康建培、王加标、王江淮、王津清、吴永兵、吴永兴、赵飞、周世庆、王伟勇、陈永川、林建树的证言;

3.被害人王海翔、苏元培、王继勇的陈述;

4.被告人王生辉、王征途、彭文健、彭丁钊、沈铁石、王金鹏、彭安溪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接警单、派警记录、警情反馈单、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综合证据。

(三)2015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金鹏伙同蔡永记、康建培等人,至翔安区新店镇欧厝路口的王财记干货店,以要求被害人王津清偿还债务为由,对被害人王津清进行言语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苏元培的证言;

2.被害人王津清的陈述;

3.被告人王金鹏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6.接警单、派警记录、警情反馈表等综合证据。

(四)2015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生辉因对被害人王才陆、王海翔心怀不满,遂指使被告人彭文健、彭丁钊、沈铁石、彭安溪至被害人王才陆、王海翔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市北260号的住家,以扔砸油漆、啤酒瓶及燃放鞭炮等方式毁损该住家墙体,以实现威胁恐吓的目的。其间,由被告人彭安溪负责驾驶车辆搭载其他人员及接应,被告人彭文健、彭丁钊、沈铁石负责实施扔砸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金鹏的证言;

2.被害人王海翔的陈述;

3.被告人王生辉、彭文健、彭丁钊、沈铁石、彭安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接警单、派警记录、警情反馈表等综合证据。

(五)2015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征途获悉王生辉因与被害人王海翔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致心情不好后,以为王生辉讨说法为由,纠集被告人彭安溪等人,携带锄头柄等工具,由被告人彭安溪驾驶车辆搭载其与其他男子一同至被害人王海翔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市北260号住家。至该住家门口后,被告人王征途在车辆后排降下车窗,对被害人王海翔等人进行言语辱骂,被害人王海翔一在场男性友人见状即上前,被告人王征途继续辱骂,该男性友人便扇了其,被告人王征途随即自车内拿出一根锄头柄,欲下车殴打对方时,被告人彭安溪因担心发生打架,遂立即将车驶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津清的证言;

2.被害人王海翔的陈述;

3.被告人王征途、彭安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6.接警单、派警记录、警情反馈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综合证据。

(六)2015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彭志伟等人聚集在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口附近的被告人王生辉住家内喝酒。其间,被告人王生辉因在电话中与王才陆发生口角,数次欲至王才陆家理论,被现场人员制止。22时许,被害人彭水川驾驶闽D2242S号小轿车途经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口,因他人将车辆停放在村路上以及人员聚集致使车辆无法通行,遂掉头准备离开。此时,王金鹏(已判决)驾驶一部闽D7835G号小轿车至该处并停在被害人彭水川的车辆前方,并打开车门下车。被害人彭水川降下车窗,王金鹏走近被害人彭水川的驾驶座旁并挥拳朝被害人彭水川的脸部击打一拳。被告人王生辉以为被害人彭水川系王才陆叫来打探情况的人员,见状即向聚集在旁边的十几个男子喊打,后被告人彭志伟等人共同持石头扔砸被害人彭水川的车辆,致车辆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处受损。经价格鉴定,被砸的闽D2242S号车辆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6881元。

案发后,王金鹏通过其家属已向审判机关提交赔偿款168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彭丁钊、沈铁石、康建培、彭文健、王江淮、王海翔、王才陆的证言;

2.被告人王生辉、彭志伟及同案犯王金鹏的供述和辩解;

3.价格鉴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

5.接警单、派警记录、警情反馈表、刑事判决书等综合证据。

(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康金龙指使被告人邹卫至翔安区新店镇卢卡小镇小区内“护场”,即与康小报一方及小区物业人员对抗,以保障其方装修工程及业务不受该方阻挠。其间,因其方多次遭被害人即物业保安何天凯阻挠,被告人康金龙即两次指使被告人邹卫殴打被害人何天凯。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邹卫伙同他人在该小区3号楼楼下即中庭殴打被害人何天凯。

2.2018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邹卫伙同洪清风等人在该小区1号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共同追打被害人何天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洪清风、张俊煌、韩刚祥、陈自力、王跃溪、彭丁钊、付雨的证言;

2.被害人何天凯的陈述;

3.被告人康金龙、邹卫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6.处警单、反馈单详情、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综合证据。

(八)201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康金龙、王跃溪得知其方的装修建材在进入翔安区新店镇卢卡小镇小区时遭康小报一方人员阻挠,无法进入小区,即电话告知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寻求援助。后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康金龙分别指使被告人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志平(另案处理)、邹卫、洪清风等人至卢卡小镇小区门口,以与康小报一方人员对抗。被告人彭丁钊等人至小区门口后,与康小报一方的洪江泳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彭丁钊、邹卫随后殴打洪江泳,洪江泳逃离现场,被告人彭丁钊、邹卫一方人员持械追打洪江泳,未果,被告人王志福即驾驶闽DK0Q29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彭丁钊、彭文健、王志平亦离开现场。该车行驶至新店镇海洋学院翔安校区门口路段时,遭康耀庆、康宋捷、蔡努力(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的闽DA0S38号、苏DPZ666号、闽DH1H27号三部车辆追撞,被告人王志福将车驶入洪前村内至村民康秋林住家附近时,无路可走,遂停车,此时,康耀庆驾驶闽DA0S38号车辆亦赶到该处,被告人王志福、彭丁钊、彭文健、王志平随即下车追打康耀庆,康耀庆弃车逃离现场,四人即持砖块等物砸损康耀庆所驾闽DA0S38号车辆,致使该车多处受损。经价格认定,被砸的闽DA0S38号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129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DA0S38号路虎轿车;

2.通联记录、机动车详细信息表、接车检查单等书证;

3.证人洪清风、康耀庆、康宋捷、蔡努力、康小报、康金眉、洪滨、康秋林、蔡杜娟、蔡培玮、郭剑侨、彭福荣、张俊煌、王金鹏、康加盈的证言;

4.被害人洪江泳的陈述;

5.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邹卫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技术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9.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综合证据。

三、开设赌场罪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生辉伙同被告人洪和顺、洪阿炳、洪明杰先后在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村东界北里43号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宋坂村宋坂公园附近一石头房及炉前海后里35号房屋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两支比”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4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80万元以上,参赌人次累计达到120人次以上。其间,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等人分别以每日人民币200元、3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洪鹭、洪顺发帮助其抽头,雇佣被告人洪清风接送赌客,雇佣被告人王志福帮助其看路望风,另有被告人彭丁钊、彭文健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客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剑侨、苏丙丁、王跃溪的证言;

2.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洪阿炳、洪明杰、洪鹭、洪顺发、洪清风、王志福、彭丁钊、彭文健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邹卫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溪上巷7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8日,被告人康金龙在厦门市第一拘留所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17日,被告人彭丁钊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5日,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洪清风分别在翔安区新店镇华伦国际旁边一工地、新店镇祥吴宋坂里88号、新店镇祥吴顶曾里19号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0日,被告人洪顺发在翔安区新店镇东坑里96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王金鹏、吴荣华分别在翔安区新店镇欧厝莲花里41号、马巷镇内垵里181-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5日,被告人王征途、沈铁石、彭志伟分别在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一工地、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新店镇彭厝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志福、王跃溪、彭文健、洪阿炳、洪鹭、彭安溪、洪明杰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8月24日、11月15日、11月29日、12月24日、2019年3月7日、3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王跃溪、彭文健、王志福、洪明杰、洪阿炳、彭安溪、洪鹭、洪和顺、彭丁钊、邹卫、王金鹏、洪清风、吴荣华、沈铁石、洪顺发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王生辉就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部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洪和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时才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征途未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康金龙、彭志伟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其他综合证据还有:

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信息表、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辉积极纠集、网罗被告人洪和顺、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翔安辖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生辉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征途为重要组成成员,以被告人邹卫、洪明杰、洪阿炳、王金鹏、洪清风、沈铁石、彭安溪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公然藐视法纪,纠集被告人康金龙、王跃溪、吴荣华、洪明杰、洪阿炳、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金鹏、洪清风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征途、邹卫、王金鹏、沈铁石、彭安溪、彭志伟等人,分别结伙,或公然藐视法纪,伙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损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6881元、129917元,情节严重;或多次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王生辉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起,纠集他人恐吓他人4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洪和顺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参与恐吓他人1起,情节恶劣;被告人康金龙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2起;被告人王跃溪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被告人彭丁钊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参与恐吓他人3起,情节恶劣;被告人彭文健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参与恐吓他人4起,情节恶劣;被告人王志福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征途参与恐吓、辱骂他人4起,情节恶劣;被告人邹卫参与随意殴打他人3起,情节恶劣;被告人王金鹏参与恐吓他人4起,情节恶劣;被告人沈铁石参与恐吓他人4起,情节恶劣;被告人彭安溪参与恐吓、辱骂他人4起,情节恶劣;被告人彭志伟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起,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洪阿炳、洪明杰、洪鹭、洪顺发、彭丁钊、彭文健、洪清风、王志福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王生辉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和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跃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彭丁钊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文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志福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征途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卫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明杰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阿炳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金鹏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清风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荣华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沈铁石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安溪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鹭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顺发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志伟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康金龙、王跃溪、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洪明杰、洪阿炳、王金鹏、洪清风均一人犯两罪或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生辉、王志福、邹卫、洪明杰、洪阿炳、王金鹏、沈铁石、彭安溪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为主组织斗殴、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均系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康金龙、王跃溪、洪东辉、吴荣华、洪明杰、洪阿炳、洪永宏、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金鹏、洪清风均有积极行为,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洪阿炳、洪明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洪鹭、洪顺发、彭丁钊、彭文健、洪清风、王志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生辉等人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跃溪、彭文健、王志福、洪明杰、洪阿炳、彭安溪、洪鹭犯罪后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生辉就聚众斗殴及开设赌场犯罪部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丁钊、邹卫、王金鹏、洪清风、吴荣华、沈铁石、洪顺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阿炳劝说同案犯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军

检察员:洪文海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生辉、洪和顺、康金龙、彭丁钊、彭文健、王志福、王征途、邹卫、洪明杰、王金鹏、吴荣华、沈铁石、彭志伟现均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跃溪、洪阿炳、洪清风、彭安溪、洪鹭、洪顺发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王跃溪15159294243、洪阿炳15359400999、洪清风18559023300、彭安溪15280273444、洪鹭18750262333、洪顺发15985870999)。

2.案件材料和证据50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