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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甲、王某乙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甘肃**矿业有限公司永靖矿区因占永靖县**乡**村1、2、3 社集体土地,给村上予以经济补偿。经中林村村两委,党员大会决定了分配补偿款的方案。因王某甲、王某乙等部分村民对村上决定的部分方案(已出嫁但户口还在本村的妇女不予补偿)不满。2019 年3月3l日晚王某甲电话李某某商量次日去堵**和**沟的道路(**和**沟的两条路是甘肃**矿业有限公司**拉沙的必经之路)两人商量好由李某某去堵**沟的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去堵**沟的路,王某甲通过微信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通知堵路计划。

2019 年4月1日早上8时许,李某某叫上了邻居唐某某步行到甘肃**矿业有限公司永靖县**沟路口,两人坐在路上将道路堵住,导致30辆拉沙车无法进出,堵路时间为9小时,后经民警劝阻,二人离开。

2019 年4月1日早上8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丁、王某某乘坐王某乙驾驶的小轿车来到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沟路口,采用小轿车停在路中、在道路中放置油桶等的方式将道路堵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进出,期间经出警民警多次劝阻,王某某自行离开,其余四人拒不离开还将道路围堵,后被出警民警强制带离现场,堵路时间长达9 小时。致使该处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围堵车辆58 辆。

上述道路被堵,给甘肃**矿业有限公司**区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7330元,同时堵路影响其他车辆出入,围堵车辆88 辆,车辆损失35200元。共计9253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取得甘肃建设矿业有限公司*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组织、筹划,被告人王某王某丙、王某丁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无法进行,同时88辆车辆被堵,无法正常出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取得甘肃*8矿业有限公司**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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