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队**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在无任何能力的情况下,以能帮助被害人将亲属逝世时间推迟、退休身份转换为离休身份、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及办理退休手续等为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范某甲、高某某、宋某甲、苏某甲、桑某甲、李甲、曹某甲、张某甲、王乙、李某甲、张某乙钱财,诈骗金额共计437436元。其中:
1、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范某甲办理其父亲范某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能让被害人范某甲多领其父亲范某乙的工资及帮范某甲办理养老金提前退休为由,多次诈骗范某甲共计人民币69812元。
2、2019年6月份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办理其老伴张某丙丧葬费和抚恤金,以通过后台更改数据让高某某多领取两年的工资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高某某共计人民币123100元及两条硬盒中华牌香烟。
3、2019年6月份至2020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宋某甲办理其父亲宋某乙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能多领取其父亲宋某乙工资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宋某甲共计人民币4700元。
4、2019年7月份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苏某甲办理其父亲苏某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能让被害人苏某甲多领取其父亲苏某乙的工资、以退休教师的标准领取苏某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为由,多次诈骗苏某甲共计人民币57700元。
5、2019年7月份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桑某甲办理其父亲桑某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能将被害人桑某甲的父亲桑某乙推迟去世时间、多领工资、多领抚恤金为由,多次诈骗桑某甲共计人民币89000元。
6、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李甲办理其父亲李某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让李甲将多领取的其父去世后的工资返还给王甲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才能正常下发为由,多次诈骗李甲人民币9000元。
7、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3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曹某甲办理其父亲曹某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让曹某甲多领其父亲一年的工资为由,多次诈骗曹某甲共计人民币32500元。
8、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其父亲张某丁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让张某甲将多领取的其父去世后的工资返还给王甲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才能正常下发为由,诈骗张某甲人民币3300元。
9、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王乙办理其母亲李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能让被害人王乙多领取其母亲李乙的工资、工资上调317元、社保缴费账户扩大两年为由,多次诈骗王乙共计人民币6000元。
10、2019年12日7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其父亲李某丙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能将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逝世时间推迟半年、多领取工资、将李某丙退休身份转换为离休身份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35400元。
11、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甲冒充商丘市睢阳区**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其父亲张某戊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让张某乙将多领取的其父去世后的2个月工资返还给王甲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才能正常下发为由,多次诈骗张某乙人民币6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王甲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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