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里**。2006年9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同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万宝存(已判决)预谋抢劫王某某承包的太原市晋源区吴家堡村**饭店老板的家,万宝存遂联系了孙国锋(已判决)、万汝庭(已判决)、丁广振(已判决)、丁某某、孟某某。2006年8月9日晚,万宝存、万汝庭、丁广振、丁某某乘坐孟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河南购买作案工具钢筋钳、撬棒、胶带后来到太原,接上王某某后来到**饭店,次日凌晨3时许,万宝存和司机孟某某留在车上,被告人王某某和丁广振在**饭店附近放风,万汝庭和丁某某使用钢筋钳剪开**饭店侧面窗户防护栏进入屋内后,掐住被害人李某某的脖子,将被害人掐晕,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将屋内一台放有金银首饰和现金的保险柜及屋内其他箱子内的现金抢走,被抢现金共计七万余元,被抢部分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民
检察官助理:崔丽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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