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留来,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扶沟县**乡**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2010年12月23日假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扶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9月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留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留来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一张账号62177111********的中信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开通网银后,与配套的U盾一起卖与马某某,得款人民币1100元。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王留来应马某某要求,注销重办了上述中信银行卡并再次交予马某某。2020年6月1日、6月2日,被害人谢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在“**”平台上充值炒虚拟货币方式诈骗人民币24万元,被害人吴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相同方式诈骗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王留来的上述中信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该人民币31万元诈骗赃款。
被告人王留来于2020年6月2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七广场国际友谊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留来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留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数额人民币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留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留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留来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留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王留来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