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皓宇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皓宇,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82********,西安市**局****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和**号**单元**室,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皓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皓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薛某某于2018年认识被告人王皓宇,2020年3月份在一起吃饭时被告人王皓宇自称可以帮人办理孩子上学的事情。之后被害人薛某某就将16个孩子的上学所需材料以及费用以不同的方式给了被告人王皓宇,共计81.5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王皓宇以能帮人办理孩子上学事宜骗取其同学、朋友何周等四人共计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骗取20个学生家长费用共计89.5万元,王皓宇对其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8月,被告人王皓宇家属将其诈骗的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指认照片;

5.收条、谅解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皓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皓宇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皓宇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