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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益军合同诈骗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益军,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罗田县**镇**村**组,无业,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取保候审,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益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益军伪造了一份《土石方施工合作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乙方法定代表人为王益军)、一份《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进场开工通知书》,让被害人吴某某相信其获得了金科龙里东方1020万方土石方开挖工程,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土石方施工合作协议》(甲方代表为王益军、乙方代表为吴某某)。吴某某邀杨某甲合伙做该土石方开挖工程,得到了王益军的认可。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王益军多次以请客吃饭、打点关系等借口向吴某某等人要钱,吴某某、杨某甲等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共转给王益军人民币205,6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益军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00,300元,并获得杨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证明、释放证明书、查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向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益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益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益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正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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