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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盛贵抢劫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王盛贵,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盛贵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盛贵伙同王某乙、温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已另案处理)三人在海口市假日海滩、海口湾一带针对情侣多次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主要由王盛贵提议、选择抢劫目标、带路到作案地点、威胁被害人、收取抢劫款等;王某乙、温某某持刀协助威胁、望风。

1.2020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盛贵伙同王某乙、温某某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口湾停车场处看到被害人马某某与其一名女性朋友在沙滩旁的广场上散步时便心生歹意准备上前实施抢劫。三人决定抢劫后,王盛贵拿着一把塑料玩具枪具,温某某拿着一把银色水果刀,王某乙拿着一把银色水果刀走到被害人马某某两人的身边亮出凶器威胁该男女不许喊叫,威胁控制好后,便将该男女带至树林处,到了树林人少的地方后,王盛贵便指使王某乙持刀看好那名女子,王盛贵与温某某则持械对马某某索取财物,王盛贵通过自己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让马某某向其转账474元人民币后让马某某删除交易记录便离开了现场。

2.2020年4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盛贵伙同王某乙、温某某三个人骑着两辆电动车直接到海口市假日海滩寻找抢劫目标。到了后三人把车停在路边人行道处,王盛贵拿着塑料玩具枪,王某乙、温某某拿着刀藏在身上,在附近的草坪处发现一男一女坐在那里聊天,附近都没有人,王盛贵、王某乙、温某某三个人就直接走过去坐在他们的旁边,然后拿出刀和玩具枪出来威胁他们。被害人说要钱可以,但是不要伤人就行了,但是没有现金。王盛贵听了后直接拿出手机打开微信二维码让他们扫码给钱,先是对方女子给王盛贵扫码支付了311元,接着对方男子也给王盛贵扫码支付40元。之后王盛贵、王某乙、温某某三个人就骑车离开了。

3.2020年4月11日大约凌晨1时许,在上次抢完后王盛贵、王某乙、温某某往回走的时候,在离刚刚作案不远的地方看到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女友走在海边,附近都没有看到人,于是王盛贵、王某乙、温某某又决定抢他们。三人把车骑到草地里停住,从对方的身后接近,王盛贵右手拿塑料玩具枪并用衣服挡住一部分,露出一部分,王某乙、温某某把刀拿在手里让被害人看到,然后直接威胁被害人给钱。被害人王某甲说他微信没有钱,支付宝里面有,接着王盛贵打开支付宝让他转钱,被害人王某甲给王盛贵转了700元。

4.2020年4月12日23时许,王盛贵、王某乙、温某某三个人又一起骑车去海口市假日海滩寻找作案目标,到了假日海滩后把车放在游泳池附近,然后徒步寻找作案目标。4月13日0时30分左右,发现在游泳池前的座椅上有一对男女坐着聊天。王盛贵让王某乙、温某某持刀从对方后面接近,王盛贵从前面走过去,右手拿塑料玩具枪并用衣服挡住一部分,露出一部分,威胁对方给钱。随后对方男子通过微信总共给王盛贵转了700元。

2020年4月13日,接到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被告人王某乙、温某某自愿到达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同案犯王某乙、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盛贵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盛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盛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以威胁、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王盛贵具有持刀实施抢劫情形,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王盛贵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盛贵在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7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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