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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真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抓获,2019年2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30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室,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成立烟台**艺术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和烟台**艺术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通过媒体、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产权交易项目吸引投资,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在明知郑州**市场有限公司被国家停业整顿的情况下,未告知被害人实际情况,仍然以**投资项目吸收资金。共计从高某某等195名被害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99.86424万元,其中451.99925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珍惜生命之水”邮票,363.7553万用于购买翡翠玉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68.20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9.86424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移送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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