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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硕、高玉航等敲诈勒索、协助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王硕,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石家庄市**大街******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1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元氏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元氏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玉航,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市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史博塍,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勇泽,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裕华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藁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现住辛集市**乡**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付静阔,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付鹏飞,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镇**村**号。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晓鹏,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鹤鹏,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宿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城区,住莱城区**镇**村**沟**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运城市看守所;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镇**路**胡同**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高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硕涉嫌敲诈勒索罪,高玉航涉嫌敲诈勒索罪,史博塍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勇泽涉嫌敲诈勒索罪,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付静阔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付鹏飞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张晓鹏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李鹤鹏涉嫌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商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元氏县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元氏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硕涉嫌敲诈勒索罪,高玉航涉嫌敲诈勒索罪,史博塍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勇泽涉嫌敲诈勒索罪,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付静阔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付鹏飞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张晓鹏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李鹤鹏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左右,以韩某甲(原**派出所负责人)、张某甲、张某乙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事先谋划,商定利用卖淫人员引诱他人嫖娼,后安排他人以**派出所名义身着警服、驾驶警用车辆,抓获嫖娼人员在**派出所内对其进行敲诈,获取非法利益据为己有。

韩某甲滥用职权,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骨干成员王硕(原**派出所协勤)与张某甲、张某乙兄弟二人及其召集的张某丙、许某某、史博塍、张勇泽、高玉航、史某某、程某某、李某丙等人组成抓嫖小组,负责抓捕、询问及谈罚款、分赃等;张某甲、张某乙从社会上召集骨干成员李某丁、张晓鹏、付静阔、付鹏飞、李鹤鹏、郭某甲(在逃)等人组成招嫖小组,负责为卖淫人员到高新区各个酒店开房提供卖淫场所,并从网上招募“代聊”、“代站”人员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在网上引诱嫖娼人员到指定酒店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卖淫人员在明知该作案模式的情况下,收取嫖资并将嫖娼人员外貌特征、离开的信息通过微信告知李某丙、张某乙等人。随后,王硕驾驶**派出所警车带领史某某、许某某、史博塍、张勇泽、李某丙、高玉航、程某某等人以**派出所民警抓吸毒为由,将嫖娼人员带至**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以证实嫖娼行为,并以采取行政拘留、通知家属及单位等方式,迫使嫖娼人员缴纳高额“罚款”,后将敲诈所得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将60%分给韩某甲(韩某甲将自己所得10%左右再分给王硕);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将20%分给李某丁、付静阔等招嫖小组人员;将20%据为己有(其中部分用于发放李某丙、高宇航等招嫖小组成员工资);卖淫人员只获取嫖客支付嫖资的50%,另外50%嫖资通过招嫖组人员支付给网络代聊人员。

该犯罪集团按照以上犯罪模式于2018年6月初至2018年7月8日期间,在石家庄市高新区辖区内实施了多次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并对其中数十名嫖娼人员进行了敲诈勒索。目前已查明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件共计73起,累计敲诈金额合计为7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如下:

一、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并获得赃款案件62起

1.2018年6月9日下午,王某甲在石家庄市漫果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薛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甲用微信支付300元嫖资,后被张某乙、李某丙等人带到**派出所,“尿检”后放王某甲离开。王某甲离开后购买一条大云香烟220元送至**派出所。

2.2018年6月9日,郝某某在石家庄市漫果酒店内与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300元嫖资,后被王硕、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等人对郝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并要求郝某某交10100元罚款,另购买香烟。高玉航用支付宝收取郝某某10100元和5条云烟后放其离去。

3.2018年6月9日李某戊在漫果酒店内与卖淫女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300元现金作为嫖资,后被王硕、程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对李某戊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要求李某戊交10100元罚款,后高玉航押解李某戊到银行取现金10400元,其中的10100元交给张某乙,后放其离去。

4.2018年6月10日下午,江某某在天山大街的7天快捷酒店嫖宿宿某某,并用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给宿某某,后被王硕、高玉航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高玉航、张某乙对江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并敲诈其人民币28000元。江某某从中国银行卡上支取现金20000元、从支付宝转账8000元后离开。

5.2018年6月10日晚,陈某甲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嫖宿薛某某,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给薛某某后被张某甲、程某某、张勇泽、李某丙、高玉航带回**派出所。王硕、张某丙对陈某甲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张勇泽带陈某甲去如家酒店取回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史博塍带领陈某甲去银行取现金7500元交给王硕,同时将76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高玉航。

6.2018年6月13日晚,郑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一名卖淫女(身份不详,微信号:A8800****)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王硕、高玉航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程某某等人对郑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郑某某交5000元,郑某某用微信转账给王硕5000元后离去。

7.2018年6月13日贾某甲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现金作为嫖资给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后被王硕、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对贾某甲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要求贾某甲交20000元,后王硕、李某丙押解贾某甲到银行取现金12500元交给张某乙,用微信支付7500元后放其离去。

8.2018年6月13日,任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连锁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通过自己支付宝支付给卖淫人员400元嫖资,后被张某乙、王硕、张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对任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让其缴纳10000元,王硕用微信收取任某某10000元。

9.2018年6月14日,王某乙在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卖淫人员400元现金作为嫖资,后被张勇泽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等人对王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最终敲诈王某乙9000元现金。

10.2018年6月14日,樊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微信号:kkxx****)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嫖资给卖淫人员,后被李某丙、王硕、张某乙等人带回**派出所,程某某等人对樊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索要6000元,王硕用微信收取樊某某6000元后放其离去。

11.2018年6月14日晚,李某己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300元嫖资给李某乙。后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张勇泽、许某某等人对李某己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向李某己敲诈8000元。李某己用微信转账给王硕5000元,用支付宝转款3000元给高玉航。张某乙安排高玉航陪同李某己花费690元购买两条“大云”香烟并交给高玉航后放其离去。

12.2018年6月14日晚,张某丁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卖淫女微信号为:kkxx****)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王硕、张勇泽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对张某丁嫖娼过程进行询问,要求张某丁交25000元,张某丁用微信转账给王硕25000元后离去。

13.2018年6月14日,白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账号支付400元嫖资。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等人对白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要求白某某交30000元罚款,白某某用支付宝给高玉航转款30000元。

14.2018年6月15日,米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现金。被王硕、张某乙、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勇泽等人对米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甲要求米某某交10000元罚款,张某乙押解米某某到银行取现金10000元交给张某甲。

15.2018年6月16日凌晨,万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一名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微信号:A8800****)发生性关系,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给该卖淫人员。被王硕、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勇泽、王硕等人对万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万某某交30000元,万某某用微信转账给王硕15000和4500元,用支付宝转款10000元给张勇泽。第二天早上张某乙要求万某某再次缴纳500元现金后放其离去。

16.2018年6月19日,梁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嫖资,后被李某丙、张勇泽等人带回**派出所,程某某、张某甲等人对梁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索要15000元。王硕用微信收取梁某某15000元后放其离去。

17.2018年6月19日晚,韩某乙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与宿某某发生关系,并用支付宝支付300元嫖资给宿某某,后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史博塍等人对韩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韩某乙通过支付宝缴纳30000元给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乙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王硕20000元,共计被敲诈勒索5.1万元。

18.2018年6月19日晚,高某甲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给宿某某。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后,王硕等人对高某甲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高某甲缴纳50000元,遂押解高某甲到如家酒店取出其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支取现金共计40000元交于王硕,高某甲按照张某乙要求再用微信给转账王硕10000元。

19.2018年6月20日,杨某甲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400元作为嫖资,后被人带回**派出所,张勇泽、张某乙等人对杨某甲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并要求杨某甲交5000元,张某丙通过微信收取5000元。

20.2018年6月20日,王某丙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嫖资后被王硕、张某乙、许某某、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甲等人对王某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勇泽为其“验尿”,张某甲让其缴纳5000元“罚款”,王硕通过微信收取王某丙5000元。

21.2018年6月20日,郝某乙在7天酒店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300元嫖资,后被史博塍、王硕、张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等人对郝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向其索要8000元,后张某丙用微信收取其2000元、支付宝收取6000元。

22.2018年6月21日晚,杨某乙在天山大街如家快捷酒店与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后被张勇泽等人带入到**派出所。由高玉航、王硕等人对杨某乙嫖娼的过程进行询问、验尿,高玉航收取100元“验尿费”,张某乙索要7000元,高玉航用支付宝收取了杨某乙7000元后放杨某乙离去。

23.2018年6月21日晚,霍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300元嫖资给赵某某。后被王硕、史博塍等人带回**派出所后,程某某、史某某等人对霍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敲诈其5000元,霍某某微信转账给王硕5000元。

24.2018年6月21日,郭某乙在7天连锁酒店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现金作为嫖资,后被张某乙、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甲、史博塍等人对郭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用微信收取郭某乙30000元罚款。

25.2018年6月22日晚,马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一名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微信号:A8800****)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王硕、李某丙、高玉航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张某乙等人对马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马某某交5000元,马某某用微信转账给王硕5000元后离去。

26.2018年6月22日晚,于某某在天山大街南头的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张某乙、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等人对于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玉航要求于某某交4000元,高玉航等人押解于某某到工商银行,于某某取款3300元现金,会同于随身携带的现金700元共计4000元交给高玉航。

27.2018年6月22日,张某戊在石家庄市高新区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300元作为嫖资,后被人带回**派出所,史博塍押解张某戊进行验尿并收取100元验尿费,张某乙、高玉航等人对张某戊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并押解张某戊去银行取现金,收取了张某戊9400元现金,高玉航又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戊600元。遂放其离去。

28.2018年6月22日,刘某甲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支付300元现金作为嫖资,后被史博塍、张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高玉航等人对刘某甲嫖娼过程进行询问,许某某带领刘某甲到银行取现未果,高玉航用微信收取刘某甲5000元。

29.2018年6月25日,石某某在如家酒店内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微信支付给400元嫖资,后被张勇泽、史博塍、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等人对石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勇泽陪同石某某去银行取现并收取其15000元现金。

30.2018年6月25日晚,高某乙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嫖宿薛某某,并用支付宝支付300元嫖资。史博塍将其带回**派出所,王硕、高玉航、张某乙对高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某乙通过支付宝缴纳2100元给高玉航后离去。

31.2018年6月25日,李某庚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300元嫖资,后被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等人对李某庚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通过微信收取其2000元。

32.2018年6月25日,彭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嫖娼,后被高玉航.史博塍等人带至**派出所,以涉嫌嫖娼为由欲敲诈2000元。彭某某自己没有钱,从也在7天酒店嫖娼后正在**派出所接受处罚的李某庚处借款2000元交款后离开。

33.2018年6月26日,王某丁在天山大街7天连锁酒店内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500元嫖资,后被王硕、张勇泽等人带回**派出所,史博塍等人对王某丁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用微信收取王某丁3500元,并收取其1500元现金。

34.2018年6月26日晚,常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给宿某某。后被王硕、高玉航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等人对常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常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离去。

35.2018年6月28日,李某辛在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00元嫖资。被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程某某等人对李某辛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敲诈其20000元,之后张勇泽用微信和支付宝各收取李某辛10000元后放其离去。

36.2018年6月28日,何某某在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作为嫖资,后被史博塍、高玉航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为其“验尿”并收取100元“验尿费”,王硕、张勇泽、史博塍、高玉航等人对何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勇泽索要“罚款”未果,高玉航收取何某某购买的5条大云香烟,价值1150元。

37.2018年6月29日下午,邓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卖淫女微信号:A8800****)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给该卖淫人员。后被李某丙、程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等人对邓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并要求其交12000元,邓某某用微信转账给王硕12000元后离去。

38.2018年6月30日,李某壬在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600元嫖资,后被王硕、张勇泽、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等人对李某壬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玉航等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李某壬5000元,现金200元“验尿费”

39.2018年6月30日,刘某乙在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300元嫖资,后被高玉航、王硕、张勇泽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等人对刘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索要15100元,得手后放其离去。

40.2018年6月30日,剧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了一个招嫖人员为好友,在微信交流后确定对方为招嫖人员,受其邀请,到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的如家快捷酒店赴约,剧某某到该酒店在房间内见到卖淫人员(身份不祥),用自己的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给卖淫人员出示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208861248850****,该支付宝账号开户信息为付静阔)并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剧某某离开酒店后被王硕带领的张勇泽、高玉航、程某某带到**派出所内,在派出所剧某某承认自己嫖娼的违法事实,王硕要求其交纳8000元“罚款”,剧某某向张某丙的支付宝账户交纳8000元,王硕又要求剧某某为其购买两条玉溪香烟花费450元,后让其离开派出所。

41.2018年6月22日李某癸在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卖淫人员收款码注册信息为付静阔)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作为嫖资,后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等人对李某癸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并对李某癸进行了毒检测试,之后高玉航收取李某癸100元的“验尿费”。

42.2018年7月1日贾某乙在千里行酒店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500元作为嫖资,后被人带回**派出所。张某甲、张某乙、史博塍、高玉航等人对贾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玉航用微信收取贾某乙2000元,支付宝收取3000元,共计5000元。

43.2018年7月2日下午,穆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女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给该卖淫女,被王硕、史博塍、程某某、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程某某等人对穆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穆某某交2100元,遂穆某某用微信转账给王硕2000元,转款给高玉航100元后离去。

44.2018年7月2日,李某子在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卖淫女300元作为嫖资,后被张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带领李某子“验尿”并微信收取100元“验尿费”。王硕、高玉航等人对李某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其缴纳10000元,高玉航、王硕等人带领李某子去银行取现收取其10000元现金,高玉航收取5条香烟价值1000元。

45.2018年7月2日,闫某某在天山大街青木商务酒店内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300元作为嫖资,后被高玉航、张某乙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王硕、张勇泽等人对闫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某乙向其索要20000元,张勇泽用支付宝收取闫某某20100元(含100元“验尿费”)。

46.2018年7月2日,冯某某在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给卖淫女400元作为嫖资。后被王硕、史某某等人抓捕带回**派出所,高玉航、张某乙等人对冯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玉航收取冯某某6100元。

47.2018年7月2日晚,刘某丙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等人对刘某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要求刘某丙交2000元,刘某丙用微信转账给王硕2000元后离去。

48.2018年7月3日晚,张某己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卖淫人员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史博塍、李某丙、张勇泽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高玉航等人对张某己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张某己交15000元,张某己用微信转账给王硕15000元后离去。

49.2018年7月3日,祁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400元嫖资,后被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王硕等人对祁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通过微信收取祁某某15000元。

50.2018年7月3日,李某丑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400元现金作为嫖资,后被王硕、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程某某为其“验尿”,王硕等人对李某丑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用微信收取李某丑5000元。

51.2018年7月4日,王某戊在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某卖淫女400元现金作为嫖资,后被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等人对王某戊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玉航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戊10000元。

52.2018年7月4日晚,徐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卖淫女微信号:A8800****)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后被王硕、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乙等人对徐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徐某某交10100元,徐某某用微信转账给王硕10100元后离去。

53.2018年7月4日晚,刘某丁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微信号是:A8800****)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300元嫖资给该卖淫人员。后被王硕、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张某乙、史某某等人对刘某丁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乙要求刘某丁交5100元,刘某丁用微信转账给王硕5100元离去。

54.2018年7月5日下午,贾某丙在天山大街千里行客栈酒店内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后被王硕、史博塍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等人对贾某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要求贾某丙交5100元,贾某丙用微信转账给王硕5100元后离去。

55.2018年7月5日,阴某某在天山大街的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发生性关系,并用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后被李某丙等人带至**派出所。王硕要求阴某某用微信为其支付15000元“罚款”,阴某某支付后遂放其离去。

56.2018年7月6日晚,陈某乙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大街汉庭酒店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后被王硕、史某某、张某甲、史博塍等人带回**派出所。王硕等人对陈某乙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甲要求陈某乙交8100元,陈某乙用微信转账给王硕8100元后离去。

57.2018年7月8日下午,周某某在天山大街的7天快捷酒店与卖淫人员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向其支付400元嫖资后被王硕、张某丙、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丙对周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王硕、张某甲敲诈其人民币20100元,周某某用微信向王硕分两次转账共计20100元。

58.2018年7月8日,张某庚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人员(身份不详,微信:bb1873206****)发生性关系,并用信账号支付400元嫖资。后被李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高玉航、史某某等人对张某庚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勇泽要求张某庚交10000元,张某庚用微信给王硕转款10000元,高玉航用微信号收取张某庚100元“验尿费”。

59.2018年7月8日,蒲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人员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被李某丙、王硕、史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史彦维等人对蒲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张勇泽要求蒲某某交6100元罚款,蒲某某用支付宝给张勇泽转款6100元。

60.2018年7月8日下午,郎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快捷酒店与卖淫人员李某乙发生性关系,用支付宝分三次支付给李某乙共计800元嫖资,后被张某丙、张勇泽、李某丙、程某某带至**派出所。高玉航、史博塍、王硕对郎某某嫖娼的过程进行询问并验尿,高玉航收取100元的“验尿费”,张某甲私下谈好郎某某罚款,郎某某第二天将50000元现金、两条软中华(花费1600元)交于张某甲。

61.2018年7月8日晚,宋某某在天山大街如家酒店内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400元嫖资。后被王硕等人带回**派出所,张某丙、高玉航、张某乙等人对宋某某嫖娼过程进行询问,高玉航要求宋某某交8000元及100元“验尿费”,宋某某用支付宝转账给高玉航8000元,另交纳100元现金给高玉航后离去。

62.2018年7月8日,董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约见薛某某,并用微信支付给薛某某400元钱,董某某从7天酒店下楼后,被张某丙等人带至**派出所,董某某当时承认自己在7天酒店内嫖娼,董某某用微信支付3000元给王硕,遂放其离去。

二、组织卖淫案件11起

1.2018年6月4日晚上,王某己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了一个招嫖人员为好友,在微信交流后确定对方为招嫖人员,受其邀请,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处的如家快捷酒店赴约,王某己到该酒店在房间内见到卖淫人员李某乙,用自己的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给李某乙,并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己离开酒店。李某乙支付宝收到嫖资后用自己微信支付40元到郭某甲的微信账户。

2.2018年6月5日下午,刘某戊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了一个招嫖人员为好友,后在微信交流后确定对方为招嫖人员,受其邀请,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处的驿家365快捷酒店赴约,刘某戊到该酒店在房间内见到卖淫人员李某乙,用自己的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给李某乙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刘某戊离开酒店。李某乙支付宝收到嫖资后用自己支付宝支付240元到郭某甲的支付宝账户。

3.2018年6月15日,李某寅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用自己支付宝支付700元作为嫖资(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开户信息为付静阔),后离去。

4.2018年6月19日,李某卯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用支付宝支付400元作为嫖资(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开户信息为付静阔),后离去。

5.2018年6月19日,耿某某在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与卖淫女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300元作为嫖资,后离去。

6.2018年6月22日,王某庚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用自己支付宝支付了400元嫖资(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开户信息为付静阔),后离去。

7.2018年7月1日,殷某某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卖淫女宿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自己支付宝支付300元作为嫖资(收款人为付静阔),后离去。

8.2018年7月2日,燕某某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卖淫女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支付宝支付400元作为嫖资,后离去。

9.2018年7月4日,解某某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如家酒店内与某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用自己支付宝支付400元作为嫖资(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开户信息为付静阔),后离去。

10.2018年7月8日下午15时许,张某辛被薛某某通过微信约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7天酒店内,张某辛先用支付宝支付400元嫖资给薛某某,后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

11.2018年7月8日,张某壬在天山大街7天连锁酒店内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微信支付给400元作为嫖资,后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酒店住宿记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玉航、程某某、许某某、宿某某、薛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硕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敲诈被害人财物,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晓鹏、付静阔、付鹏飞、李鹤鹏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敲诈被害人财物;在他人指使下,招募部分卖淫人员、在网络上联系代聊人员引诱嫖娼人员并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玉航、史博塍、程某某、许某某、张勇泽五人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宿某某、薛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六人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在卖淫后提供嫖娼人员信息,为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被告人高玉航、史博塍、程某某、许某某、张勇泽、付静阔、付鹏飞、张晓鹏、李鹤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宿某某、薛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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