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王硕,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开封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王硕在明知自己无货源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了口罩照片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售卖口罩的广告,2月15日,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微信与王硕约定由田某某预付全部货款人民币5600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购买10000只民用口罩和10000只医用口罩,王硕于收款次日发货。王硕将方某某的微信收款码、网友于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田某某,田某某和其女友瞿某某于2月15日17时许在二人居住的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家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被告人王硕转账56000元。王硕并未将收到的货款用于购买口罩发货,而是用于购买电脑、还债、赌博等开支,并多次借口厂家排单未予发货,2月19日,在得知受害人多次催促未果报警后,王硕因害怕被查处而通过微信红包退还被害人田某某4500元,其后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王硕通过其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硕在其居住的河南省开封市**区**街**号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手机照片的物证。
2.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瞿某某、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硕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的笔录。
7.资金流向信息查询截图、银行卡收支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硕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硕现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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