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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磊、倪某某介绍卖淫、伪造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9********,土家族,职高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32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园**栋**单元**号。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28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介绍卖淫事实

2019年3月至同年4月间,被告人王磊伙同“李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招募被告人倪某某,承租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作为二被告人住所,教授倪某某使用“血片”冒充处女,带倪某某到天津大学拍照制作招嫖照片,带倪某某拍证件照制作假身份证、假学生证,带倪某某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注册微信聊天招嫖及绑定微信收取嫖资。后被告人王磊等人使用手机下载“探探”、“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以女性身份注册并与陌生男性聊天配对,后通过微信添加好友,使用倪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学生证、校园背景的照片冒充倪某某进行聊天,以家境困难无钱交学费、生活费等寻求资助为由,通过愿意出卖大学生或处女身体作为回报的方式,价格为1000元至30000元不等实施卖淫。与嫖客商定后,被告人王磊将工作手机交给倪某某并由倪某某登陆招嫖微信号,到约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收取的嫖资由被告人王磊负责管理及分配。现查实,被告人王磊非法获利16万余元。

伪造身份证件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倪某某在被告人王磊的要求下拍照及提供信息,由王磊通过联系他人并提供倪某某的照片、身份信息,由他人帮助其先后伪造倪某某的居民身份证2张,用于网络招嫖及卖淫时向嫖客展示。2019年4月18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大胡子海鲜烧烤大排档内将被告人王磊抓获。当日,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扣押上述证件。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2019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将被告人倪某某抓获。经工作,公安机关陆续查获嫖娼人员邢某某、苏某某、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扣押手机、学生证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手机等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案件照片,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磊、倪某某的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苏某某、付某某的证言,罗东霞、李盼盼、杨涛、余红梅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磊、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居民身份证鉴别报告书;

6、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向他人提供信息,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2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某某向王磊提供信息,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与被告人王磊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磊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磊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君玮
代理检察员:姜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磊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其他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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