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磊,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被零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中铁五局贵阳龙洞堡机场改扩建项目三期工程的事实,分别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劳务聘用协议书》。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王磊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栋**室李某某办公室以**公司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劳务聘用协议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8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磊在收到180万元款项后并未用于项目,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承建过贵阳龙洞堡机场改扩建项目三期工程。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磊在长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劳务聘用协议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
5、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18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磊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