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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磊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磊,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乡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2009年12月30日被裁定假释,2012年1月20日假释期满;2015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磊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史某乙家中,通过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房中,盗窃得被害人史某乙放置在卧室衣柜中的现金人民币1090元和价值人民币2493元的黄金项链一条。被告人王磊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史某乙及其家人发现后,将所盗窃财物扔在农田中,随后被抓获。所盗窃的财物被被害人捡回。

被告人王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被盗财物(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原被判决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史某乙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史某甲、鲁某某、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磊的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照片;8、讯问被告人王磊的同步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磊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磊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其他材料一份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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