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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磊贷款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里**栋**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磊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工作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寻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使用虚假的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通过贷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工作人员和贷款人及贷款中介等共同参与人,按贷款金额的不同比例进行分赃。被告人王磊将所获赃款用于生活支出、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王磊共参与作案4起,诈骗贷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1、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王磊伙同贷款人李某某(已判刑)及刘某甲等人,诈骗贷款人民币15万元。

2、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磊伙同贷款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及刘某甲等人,诈骗贷款人民币20万元。

3、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磊伙同贷款人段某某及刘某甲等人,诈骗贷款人民币20万元。

4、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磊伙同贷款人王某乙及刘某甲等人,诈骗贷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磊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磊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欧

检察官助理:杨晓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磊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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