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9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街**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磊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经营奇石馆和淘宝店铺销售海龟标本,后从海南省的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海龟标本,再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和微信,向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江苏省连云港市等全国各地的买家焦某某、颜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薄某某、段某某、崔某某、傅某某、刘某某、顾某某(另案处理)等销售海龟标本31只,公安机关扣押其中的28只。经鉴定,扣押的海龟标本均为“海龟科”物种,其中13只绿海龟,15只玳瑁,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9.7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磊和伍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伍某某购买海龟标本20只。
2.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磊和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许某某购买海龟标本6只。
3.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磊和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吴某某购买海龟标本19只。
4.2017年9月,被告人王磊以2400元的价格向焦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只。
5.2017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磊分2次共以7600元的价格向颜某某出售海龟标本3只。
6.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磊分2次共以19750 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海龟标本3 只。
7.2017年12月至2018年,被告人王磊分2次共以550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出售海龟标本2只。
8.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磊分5次共以24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海龟标本8只。
9.2017年,被告人王磊以2900元的价格向薄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 只。
10.2018年1月,被告人王磊分2次共以5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段某某出售海龟标本2只。
11.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磊分2次共以85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出售海龟标本2只。
12.2017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磊分2次共以20200元的价格向傅某某出售海龟标本6只。
13.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磊分3次共以84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海龟标本3只。
14.2018年7月,被告人王磊以6200元的价格向顾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海龟标本28只;
2.王磊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焦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翁某某、黄某某、薄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磊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264、265、266、267、353、1936、1937、1938、1939、1940、1941号物证鉴定书、浙江海洋大学〔2020〕004号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磊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