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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礼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礼昌,绰号赖屎,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庄**号。1983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9年3月17日保外就医;1992年8月29日,因犯伪造国家货币罪、销赃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3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患病行政拘留未执行。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为巍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礼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礼昌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巍山县**镇**村委会**庄**号其家中分3次将不少于0.3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某。

2、2018年10月2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礼昌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在**镇**庄路口分6次将约1.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3、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王礼昌在**镇**庄**号其家中将约0.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礼昌在**镇**庄村内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2019年7月18日,王礼昌在**镇**庄**号其家中将0.9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韩某某身上查获1个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97克。经鉴定,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手机通讯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礼昌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数量累计约2.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礼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礼昌现羁押于大理州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8张)。

3.本案扣押涉案物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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