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56号
被告人王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街**号**梯**室。
辩护人张宰宇、李霞,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晓园,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
辩护人刘洁,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锦飘,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志帆,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
被告人谢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任天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陕西省西乡县,住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
被告人叶乃山,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巷**号。
辩护人刘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有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巷**号**房。
被告人林志雄,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市区**镇**村**号。
上列九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祎、陈晓园、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31日、6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分别自2020年4月2日至同月16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同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5日、6月2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开始,白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市租赁新城国际、东源国际、金港国际娱乐城等地的房屋设置窝点,利用互联网架设以赌博为名的诈骗平台,对中国境内的公民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该网络犯罪集团发展下级“代理”,招募前、后台人员,为下级“代理”提供电脑、手机、微信号等实施网络诈骗的工具,又由下级“代理”招募“键盘手”,设组长对“键盘手”分组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食宿、上下班等。随后,该网络犯罪集团在上述地点,由前台人员为手机刷机,在“微信”、“探探”、“陌陌”、“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由“键盘手”使用虚假的姓名、照片、身份等,在上述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交友,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可以在“聚利宝”、“华联金融”、“天天盈”、“安逸花”等平台为被害人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在平台开户充值,参与虚假的网络赌博,并联系前台人员让被害人先期小额盈利,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后通过前、后台人员的对接和控制,使被害人不能提现,又以被害人卡号异常、账户被冻结、需交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充值,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充值资金(俗称“杀猪盘”)。
2019年2月,被告人王祎、陈晓园经发展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成为A组代理,共同管理该组组长被告人柯锦飘、张志帆、“键盘手”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等人。已查证,2019年2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祎、陈晓园及其管理的组长、“键盘手”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闫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倪某某、高某某、蓝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6205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柯锦飘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组长,管理该组“键盘手”被告人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等人。已查证,2019年2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柯锦飘及管理的“键盘手”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闫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倪某某、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32901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张志帆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组长,管理该组“键盘手”被告人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等人。已查证,2019年2月24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志帆管理的“键盘手”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闫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倪某某、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964954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谢康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4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谢康参与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52498元。
2019年3月,被告人任天地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4月14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任天地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白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228387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叶乃山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5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叶乃山参与诈骗被害人闫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5334元。
2019年6月,被告人何涛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6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何涛参与诈骗被害人倪某某、邓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1027元。
2019年5月,被告人柯有喜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5月3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柯有喜参与诈骗被害人伍某某、黄某某、蓝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2866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7月2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37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林志雄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系A组“键盘手”。已查证,2019年5月21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志雄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甲、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7345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被抓获,其中,柯锦飘、任天地、柯有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张志帆、谢康、叶乃山、何涛、翁某某、林志雄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祎、陈晓园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其中,陈晓园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用户报表、日常业绩记录表、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闫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倪某某、高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祎、陈晓园、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祎、陈晓园、谢康、任天地、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祎、陈晓园、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祎、陈晓园、柯锦飘、张志帆数额特别巨大,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数额巨大,林志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祎、陈晓园、谢康、任天地、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祎、陈晓园、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祎、陈晓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康、叶乃山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祎、陈晓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柯锦飘、任天地、柯有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晓园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祎、陈晓园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柯锦飘、张志帆、谢康、任天地、叶乃山、何涛、柯有喜、翁某某、林志雄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十一册,审计报告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四十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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