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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祖平、叶树荣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王祖平,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1********,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捕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3年4月10日从五华监狱执行期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4月11日从宜良监狱执行期满释放,罚金未缴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0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树荣,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委会**号。因犯盗窃于2017年8月27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4月11日从宜良监狱执行期满释放,罚金未缴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祖平、叶树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叶树荣与王祖平窜至安宁市**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桂某某停放在安宁市**村三组136号门口的一辆红色嘉陵牌电动三轮车(车牌号:云******,价值43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叶树荣将被盗车辆送至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小学旁的空地藏匿。2019年7月18日10时许,在昆明市**村市场,被告人王祖平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卖给缪武章,得赃款2100元。2019年9月23日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祖平、叶树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祖平、叶树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祖平、叶树荣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卷,光碟拾玖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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