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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祖强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89号 

被告人王祖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祖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祖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和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祖强从重庆市璧山区出发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镇,趁各被害人不在家中之机,通过翻墙、破窗或者撬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祖强来到**镇**村附近,通过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到**村**组**号洪某某家,盗窃了被害人洪某某家中的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祖强来到**镇**村附近,通过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村**组**号顾某某家,盗窃了被害人顾某某家中的人民币200余元。

3.2020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祖强来到**镇**村附近,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中**村**组**号丁某某家,盗窃了被害人丁某某家中的旧版人民币13.05元。

4.2020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祖强来到**镇**村附近,通过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中**村**组**号王某某家,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人民币484元。

5.2020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祖强来到**镇**村附近,通过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村**组**号李某某家,未盗窃到财物。

2020年9月14日1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栋**将被告人王祖强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手套、人民币等财物,王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日,民警将涉案财产484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0月3日,民警将涉案财产13.05元(旧版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丁某某,将1200元发还给被害人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套等物证;

2.被告人王祖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人员通知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洪某某、顾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祖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祖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王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祖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祖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祖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黎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祖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查获的手套等物证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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