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王祚航,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在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祚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祚航酒后驾驶苏JH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路段时, 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祚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04分提取的王祚航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祚航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呼气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祚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祚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祚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波
检察官助理:张诚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祚航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号**,电话18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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