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王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2012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吸毒罪、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乐义,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2016年10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5********,汉族,文盲,住山东省鄄城县**镇宋**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士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1********,汉族,文盲,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2015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文盲,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10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祥、赵乐义、吴某某、曹士强、雷某某、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祥、赵乐义在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一葡萄园内,以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4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祥、吴某某在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一葡萄园内、塘栖街道秋石北路泰园农庄西边鱼塘边一房屋内、崇贤街道运通网城榴莲糖果酒店五楼棋牌室、仁和一处人家内,以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9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7000元。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负责抽头13场,被告人曹士强望风13场,被告人韩某某望风11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祥、赵乐义、吴某某、曹士强、雷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赵乐义、吴某某、曹士强、雷某某、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祥、赵乐义、曹士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祥、曹士强、雷某某、韩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乐义、吴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赵乐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曹士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20年9月30 日
附:
1.被告人王祥、赵乐义、吴某某、雷某某、曹士强、韩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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