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祥书,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2********,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2015年5月21日因诈骗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祥书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祥书在自贡市自流井辖区内以购买生猪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价值22.9万元的生猪44头。详述如下: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王祥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张某某的名字,与被害人周某某协商购买一批生猪从宜宾市运至自贡市贩卖,约定生猪出售价格为每斤22.5元。2020年2月13日周某某将44头生猪运至自贡后,王祥书先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以每斤22.5元的价格,将其中6头生猪出售给夏某某,并当场收取夏某某给付的货款38700元现金;而后王祥书又以生猪质量较差为由,与周某某商议将生猪的价格降为每斤22.3元,约定的货款总额为22.9万元。然后王祥书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以每斤21.5元价格。将其中10头生猪出售给缪某某,出售价款为57835元,因王祥书未向廖某某提供银行卡,廖某某未付款。最后王祥书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将剩下的28头生猪以每斤15.5元的价格出售给毛某某,毛某某向王祥书指定的账户名为叶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支付了货款86490元。王祥书收到上述款项后关闭手机、潜逃藏匿于荣县,拒不支付周某某货款,并将已收取的38700元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缪某某、叶某某处查扣到生猪款共计143325元并退还被害人周某某,尚有85675元未追回。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祥书在荣县铁厂镇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有被告人王祥书的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称重照片以及释放证明等;
二、证人郑某某、叶某某、毛某某、缪某某、夏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王祥书的供述与辩解;
五、现场勘查笔记及搜查笔录;
六、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祥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祥书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祥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祥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祥书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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