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王祥,男,绰号灰猫,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艳军,男,绰号土鸡,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艳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邱某与巫某甲在宾川县**镇**楼合伙经营园林娱乐会所。2014年7月9日23时许,巫某甲之弟巫某乙酒后邀约朋友陈某(已判刑)、梁某某到宾川县**镇**路***园林娱乐会所演艺吧找巫某甲,欲叫巫某甲退出演艺吧的经营。在巫某甲的办公室内,巫某乙与巫某甲发生争执,巫某乙将办公室的门及电脑显示器砸坏。陈某为防止被演艺吧的人殴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卢艳军(绰号"土鸡"),叫其找人到**楼帮忙。被告人卢艳军电话邀约了叶某某(已判)等人,后被告人王祥与叶某某、王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罗某某(已判)、陈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楼。因娱乐会所的财物被损坏,邱某与叶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斗,叶某某、张某某等人将邱某打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邱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4年08月22日21时许,叶某某(已判)纠集唐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叶某(已判)、张某某(已判)、罗某某(已判)及被告人王祥等人驾驶面包车窜至宾川县**镇**楼,持钢管和锤子,将**楼大厅门两侧橱窗及大厅内的两个大磁花瓶等财物砸毁。经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3760元。
2014年08月23日凌晨03时许,叶某某(已判)邀约唐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叶某(已判)及被告人王祥驾驶面包车窜至宾川县**镇**路**路段,持钢管和锤子将杜某某停放在洗浴中心门口的云******号轿车的车身、车顶和玻璃砸坏。经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6810元。
2014年8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叶某某(已判)邀约唐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叶某(已判)及被告人王祥驾驶面包车窜至宾川县**镇**村,持钢管和锤子将**村100号曹某某户房屋铁门砸坏,继而进入室内将桌子、藤椅等物砸坏。经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艳军受人委托邀约被告人王祥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祥受他人邀约肆意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艳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祥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祥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卢艳军现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电话:1588733****。
2.公安卷三册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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