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祥怀,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76********,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祥怀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9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祥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祥怀、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祥怀于2016年5、6月份至2017年7、8月份期间,伙同王某乙、钱某某(均另案处理)、沈某某(在逃)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小街门面房、葛某某家里、**鱼塘边房子、**树林边拆迁房、车库、车库南面拆迁房内等处开设赌场,聚集赌客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洗牌、收庄风等工作。该赌场“抽庄风”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祥怀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每日人民币100-200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10月左右,受王某乙安排,在王某乙、王某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菜场一棋牌室的赌场内从事抽庄风等工作,该赌场聚集赌客毛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庄风”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每日非法获利人民币100-200元。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受王某乙安排,在王某乙、张某乙设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小超市内的赌场内从事望风、抽庄风等工作,该赌场聚集赌客毛某某、汤某某、徐某丙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抽庄风”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每日非法获利人民币100-200元。
被告人王祥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祥怀、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祥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怀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祥怀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祥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祥怀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祥怀、王某甲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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