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祥玉涉嫌容留他人卖淫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祥玉,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祥玉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祥玉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德山**宾馆三楼的**洗浴会所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洗浴会所现场抓获被告人王祥玉及卖淫人员林某某、杜某某,嫖娼人员李某某、姚某某,并扣押账本一本。经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王祥玉容留林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龙某某、徐某某等6名卖淫女共计卖淫249次,非法获利98330元,非法获利约定由王祥玉及卖淫女五五分成。

案发后,被告人王祥玉退缴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扣押决定书、账本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9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祥玉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电证)字(2019)**号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玉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祥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67****;

2.移送案卷贰册;

3.账本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