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95号
被告人王福中,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9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早上,被告人王福中与姜某某(行政处罚)、潘某甲(行政处罚)、潘某乙(行政处罚)从惠州市大亚湾来到惠城区三栋镇找工作,期间,因身上无钱搭车回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人王福中就提出偷辆摩托车驶回大亚湾,随后四人开始寻找作案目标。2020年5月7日23时许,当寻至惠城区三栋镇数码园北区**公寓后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红色山崎牌SAQ125-3C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潘某甲和潘某乙就到前停车场“望风”,而被告人王福中和姜某某就上前将该辆摩托车推到前停车场路边进行搭线。当启动摩托车后,被告人王福中就载着姜某某、潘某甲、潘某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破案后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中曾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福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福中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