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王福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务工,群众。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王福强伙同他人以提供网络贷款需要缴纳各种费用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59000元。被告人王福强于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王福强判决书、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注册信息、银行放款通知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福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音慧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福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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